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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专项检查进行复查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31 生效日期: 2000-10-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密电[2000]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电报,决定对各地开展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进行一次深入彻底的复查。为认真做好复查工作,省局提出以下要求:
  一、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到11月20日,各地要依照黑国税发[2000]170号文件要求,对前段检查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凡不到位的应重新进行深入检查;案件线索未查清的,要抓紧查清;案件线索未上报的,要尽快向省局报告。特别要重点检查从广东省汕头市(包括潮阳、澄海、南澳)、揭阳市(包括普宁、揭东、揭西、惠来)、潮州市(包括潮安、饶平)、汕尾市(包括海丰、陆丰、陆河)及其所属区、县购进的出口货物以及经深圳、汕头、广州、黄浦、厦门、福州、泉州、北海、防城港等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及东南亚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尤其是以陆路运输方式经上述海关报关出口到香港的服装、纺织品、鞋类、陶瓷、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小五金、化妆品、玩具、矿产品等体积小、便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二、要实行“一把手”负责责任制。“一把手”对前一段自查情况要亲自动手认真检查。复查结束后,各地要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一把手”要签字。

  三、为确保复查不走过场,省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有线索不报、瞒报者,以及有案不查或检查中避重就轻者,要追究当事人和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并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四、必须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关于严厉打击骗税违法行为的批示精神,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退(免)税专项检查的复查工作。复查中,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检查中如发现重大线索应随时向省局报告。

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对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局出口退税检查的规定
  从2000年9月1日起,省局授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局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为保证出口退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加强退税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时间。每季度检查一次,于季度终了后三十天内进行。
二、检查重点内容:
  1. 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2.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是否准确。
  3. 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4. 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5. 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6. 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退税的问题。
  7.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8. 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9.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有无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10. 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11. 计算机审核项目配置是否齐全、疑点解释是否合理。
  12. 办理退库是否及时。
三、组织领导:省局进出口处将派出由负责管理、审核、检查、综合工作的同志组成的工作组,由处领导带队,按季开展检查。
四、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有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及原因、改进意见的检查报告。一式二份分别由被检查单位和省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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