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0]101号
绥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函[1998]062号)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1年3月31日止,对绥化卷烟厂7个牌号规格的丙类卷烟按省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牌号及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牌号 烟支规格 计税价格大庆 25*(64+20) 6.84元/条(200支)
(下同)红大庆 25*(64+20) 8.54元/条绥化 25*(64+20) 4.27元/条富 25*(64+20) 4.27元/条恭喜 25*(64+20) 4.70元/条达尔康 25*(64+20) 3.80元/条红象 25*(64+20) 2.56元/条
上述牌号卷烟的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