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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优化计划生育队伍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2]38号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在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中,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积极稳妥地优化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别是乡(街道)、村(居委会)基层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计划生育机构稳定,合理配置专职人员
  优化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是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重要组织保证。各地要按照“机构合法、人数合适、结构合理、素质合格”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计划生育队伍。乡(镇)政府办公室挂“计划生育办公室”的牌子,并且设专人抓计划生育工作。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与乡(镇)卫生院已经合并的,不再分开;人口多、计划生育任务重的乡镇,原则上不合并,边远地区、人口少、计划生育任务轻的乡镇,原则上合并。具体由县级政府按照“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职责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贯彻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计划生育工作方针;实施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发放管理、生殖保健服务和节育手术并发症及病残儿鉴定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口自然变动情况和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经费;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员、信息员的培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止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群众生产、生活、生育提供服务;抓好计划生育奖惩政策的兑现,密切党群和于群关系。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的人员配备,按《黑龙江省乡镇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由县级政府具体确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孕(环)情检测,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新技术和新方法;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做好服用药具人群的随访观察工作;对计划生育服务员和信息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等。村级设计划生育服务员,一般可由村妇女主任兼任,具体负责为育龄群众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咨询和服务,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监测、统计报表、政策咨询等工作任务。除计划生育服务员外,可以屯设立计划生育信息员并尽可能实行兼职,规模较小、距离较近的,可以几个屯设1名信息员。具体设置,由各村自定。信息员主要负责面向育龄人群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少生优生和避孕节育科普知识,进行育龄妇女的孕情监测,为村、乡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统计数据,组织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开展活动,开展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计划生育服务员、信息员,能兼职的要兼职,要精简人员。

  二、加大用人制度改革和教育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计划生育队伍素质
  要加快用人制度改革,严格把好计划生育队伍的“入口”。逐步实行乡(镇)政府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和服务站人员竞聘上岗。乡(镇)补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优先从与计划生育相关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择优聘用。计划生育服务员单独设置的,实行“竞聘上岗制、岗位责任制、考核评估制、以效计酬制”;计划生育服务员由妇女主任等兼任的,实行“岗位责任制、考核评估制”。
  要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全面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实践技能。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学历教育和更新知识教育,逐步使乡(镇)级计划生育行政人员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达到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村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要深入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广泛开展“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全心全意为广大育龄群众服务,树立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形象。

  三、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经费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问题
  要按照《决定》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和“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应切实保障基层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必要投入。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的要求,进一步解决好计划生育经费及乡(镇)、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农民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手术并发症以及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宣传教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对象的奖励以及计划生育专职人员的报酬等各项支出。乡(镇)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由乡(镇)财政开支;计划生育服务员、信息员的报酬,从农业税附加中按误工补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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