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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2 生效日期: 2000-10-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164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不论如何核算,均按实际售卡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各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的话费收入不再征税。

  三、对省电信公话公司(原省号簿公司)预收款帐户积存的预收款剔除各电信部门库存有价电话卡后的余额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0年10月26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10日 国税发[200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电信业有关营业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集中受理”和销售有价电话卡等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集中受理”业务的征税问题
  “集中受理”业务。也称为“一点服务”,其业务特点是电信部门应一些集团客户的要求,为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提供跨地区的出租电信线路业务,以便该集团所属的众多客户在全国范围内保持特定的通信联络。在结算方式上,由一个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代表”)代表本集团所有客户,统一与“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结算价款,再由“客户代表”所在地的电信部门将全部价款分别支付给参与提供跨地区电信业务的各地电信部门。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则按各自取得的全部价款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二、关于销售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营业额问题
  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其营业额为向购买方(包括经销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电信部门有价电话卡业务按售卡收入征税后,预收款帐户上积存的预收款可在三年内分期转入营业收入,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已纳税营业额高于售卡收入的,已多纳的部分亦可在三年内分期冲减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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