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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 2000-08-09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哈地税发[2000]156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意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着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快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共哈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意见》,定本实施细则。
  一、鼓励中直部委和外地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来哈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外地来哈企业、机构),积极主动地为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涉税辅导,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领购发票、减税免税等涉税事宜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结合外地来哈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帮助辅导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保证其充分享受法定权力,切实保护外地来哈企业、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在办税服务厅内利用板报公开办税程序、办事制度和收费标准,设置服务电话、办税桌椅、饮水设备等,为外地来哈企业、机构办税提供方便。
  三、外地来哈企业、机构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告知其应提供的证件、资料,并辅导其正确填写《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对其提供的证件、资料完备和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准确无误的,应做到即刻办理,立等可取。
  四、对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并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可批准延期申报。
  五、对外地来哈企业、机构,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登记、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在税务机关未经责令限期改正的情况下,前来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以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六、外地来哈企业、机构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款并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按法定权限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
  七、外地来哈企业、机构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税务
  机关应即时受理,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答复。 八、对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法人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和填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为其到外地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九、严格执行亮证收费制度,严禁在办税过程中收取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在向外地来哈企业、机构收取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时,认真填写《企业负担登记卡》,并开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期限征收应征税款,任何人不得超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期限多征税款,对违规操作的,要严格依照《税收征管法》、《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附件2: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意见
     2000年1月7日 哈发[2000]3号
  为加快哈尔滨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外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改善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使外地在哈企业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权利,充分利用哈尔滨的资源优势和区位条件,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中直部委和外地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集团)来哈投资,兴办企业或设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地在哈企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外地在哈机构)。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外地来哈企业(集团)的名称专用权给予保护。经营范围涉及多种行业、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企业要求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由市工商部门协调、沟通,代向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外地企业(集团)法人注册本市后,需到外省席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工商部门及时办理核转手续。
  三、外地在哈企业、机构一次性购买本市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商品房的,减半收取购房手续费。
  四、外地在哈企业、机构来哈落户时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籍手续;转籍之前,可视同本市同类车辆进行管理。
  五、外地在哈企业、机构可按《哈尔滨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申办一定数额的蓝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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