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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有关事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综合整治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及周边保护区域。
  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及周边保护区域,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每年综合整治的具体范围,由市城市规划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清理拆除影响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周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拆除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周边临时占道设置的商亭、烟亭、电话亭等商服设施;
  (三)拆除或者改造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及周边地区设置的广告、牌匾;
  (四)清除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及周边地区乱堆乱放的杂物、垃圾;
  (五)整修保护建筑,维修破损设施。

  三、在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拆迁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按照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拆迁公告确定的期限搬迁。

  四、在综合整治范围内,对具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使用权证照的被拆迁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对违法建筑、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五、在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被拆迁公企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搬迁。

  六、在综合整治范围内的无合法房屋产权证照或者使用权证照的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搬迁。

  七、在综合整治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占道商亭、烟亭、电话亭等商服设施及乱堆乱放的杂物、垃圾,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清理拆除。

  八、在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广告、围栏,地上、地下管线等设施,由设施建设和管理单位或者个人按整治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者改造。

  九、综合整治范围内涉及的土地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十、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公企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决定,顾全大局,积极搬迁。被拆迁居民所在单位和被拆迁公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搬迁工作,保证拆迁工作如期完成。

  十一、市城市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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