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深圳市国内银行离岸帐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7 生效日期: 1995-12-0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外管字[1995]240号
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目前,我市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第三家国家内银行经批准开办了离岸金融业务。为加强对我市国内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监管,防止外汇流失,现将进一步加强对离岸帐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己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为客户开立的所有离岸帐户均须在帐号前注明“OSA”(OFFSHORE  ACCOUNT的缩写)标记,原离岸帐户帐号前没有“OSA”标记的,须在该帐号前加注,例如,招商银行离岸部某客户原帐号为08x x x x x x,现加注为:OSAO8 x x x x x x。所有离岸帐户的加注工作须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末前完成。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凡汇出行的有关单据或传票上没按以上要求填写收款人帐户名称的,汇入行离岸部须将该单据或传票退回汇出行,不得为收款人入帐。
二、离岸部为客户办理境内外汇托收、信用证等结算业务时,须在单据备注栏注明“收款人在离岸部开户”等内容。
三、凡涉及境内外汇汇至国内银行离岸帐户的结算业务,汇出行须视同将外汇汇出境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售付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有关单据和批文。对手续不齐的,汇出行不能予以兑付。属进口付汇的,汇出行须按进口付汇核销管理办法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下发后,请各家银行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联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外汇管理处电话:  5590240一234、235
特此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