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9 生效日期: 1995-11-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加快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宝安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是指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未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

  第三条宝安区协调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代表区人民政府,对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统一处理。
  领导小组下设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遗留办),负责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四条遗留办由建设、环保、消防及规划国土等部门的派出人员组成。派出人员代表本部门处理或联络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业务。

  第五条遗留办实行“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制度,有关业务应在遗留办内处理完毕。不能在集中办公地点处理的,由该部门派出人员负责传递文件和督办,并在本规定规定的时限内处理完毕。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处理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讲明原因,否则视为同意,遗留办可直接进入下一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第六条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申报于1996年1月31日截止。不在规定时间申报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在规划区外、备用地内、组团绿化带内的项目用地,按以下原则由遗留办直接处理:
  (1)属竣工、在建项目的,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2)属拟建项目的,原则上在各组团进行调整。无法调整,且与近远期规划道路无矛盾的,按项目和资金的实际情况,核定用地规模。有关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由用地单位自行解决。

  第八条凡与现行规划用地性质有矛盾的项目用地,按以下原则由遗留办直接处理:
  (1)现状已形成成片规模的,按实际功能补办手续;
  (2)符合规划原则的,如:住宅、商业、办公用地属兼容性的,对在建、竣工项目予以补办手续。对拟建项目视现状情况,在不违反市政规划和满足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给予补办手续。

  第九条经原县、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竣工或在建项目,与现行规划有矛盾的,予以认可。规划实施需对建筑物拆除的,作适当补偿。

  第十条未经原县、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竣工或在建项目,与现行规划路网有矛盾,占用道路绿化带的,可给予补办手续,但在处理决定书或土地使用合同、房地产证书中应注明占用绿化带的部分在今后市政建设需要时,应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未经原县、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竣工或在建项目,与现行规划路网有矛盾,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的,作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处理。用地单位须与规划国土分局签定临时用地合同,规划实施时应无条件拆除,原则上不予补偿。属在建项目,暂先停工,维持现状,待用地单位与规划国土分局签定用地合同后,按合同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对非法受让土地的,遗留办给原土地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出征地通知书,超过30天不签署征地协议的,不列入历史用地遗留问题,作为退件处理,土地权属仍归农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对竣工项目的审查,各业务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按特殊问题采用简捷程序进行处理。对无建筑技术资料的,规划国土部门不再进行建筑设计审查,建筑质检部门和消防部门可按现状直接进行查验,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对原已签发《竣工验收证书》的竣工项目,现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可不再重新进行质检验收;对已通过消防验收并盖章认可过的竣工项目,现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也可不再重新进行消防审查。

  第十五条遗留办在收齐当事人的申请文件后,规划国土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同意的应在该期间内发出办理测绘、征地通知书。完成测绘、征地工作并具备发红线图的,同时向环保、消防、建设质检等部门发出协助补办有关手续的通知。
  规划国土部门在用地单位邀请首期地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全部缴清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在接到遗留办发出的质检审查通知书后,建设主管部门就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筑工程验收意见。审查意见分以下三类:
  (1)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现场核验施工质量符合或基本符合国家验评标准的,分别认定为“优良”或“合格”,并签署“同意交付使用”的验收意见,签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齐,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结构异常情况的工程,签署“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验评标准,质量等级无法认定,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结构异常,同意交付使用,在使用中注意观察,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的验收意见,签发“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专用);
  (3)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齐,现场检查发现结构异常的工程,在结构隐患没有消之前,不签署验收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在接到遗留办发出的消防验收通知书后,消防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消防审查意见。审查结构分以下三类:
  (1)符合消防规范要求;
  (2)不符合消防规范,但通过整改后已能满足消防要求;
  (3)不符合消防规范,整改后也难以满足消防要求。

  第十八条已竣工的项目,原未办理质检、消防验收手续,缺少有关设计图纸的,现在申请验收的可以不再提交设计图纸,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用地单位须提交符合现状的建筑平、剖、立面图;
  (2)遗留办划定用地红线图,向环保、消防、建设质检部门发出补办有关手续的通知书。
  经有关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遗留办发出处理决定书,用地单位在付清地价款后,规划国土部门准予房地产登记。
  经有关部门审查,无法通过质检或消防验收,或暂无法进行质检和消防验收的自用项目,由用地单位出具具结书,承诺建筑物的质量和消防等问题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地单位承担和负全部责任,遗留办可发出处理决定书。在处理决定书内注明所缺的各项文件和资料,以及权利人已书面承诺质量安全责任自负。规划国土部门依据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准予登记,对土地作初始登记;对土地上的建筑物登记时注明只证明产权的归属,不证明建筑质量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已竣工项目除下列地价和费用外,有关部门在处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含房地产登记费):
  (1)规划国土部门收取规定标准的地价及每宗地宗地图制作费800元;
  (2)环保部门收取技术审核费每宗100元-1000元;
  (3)建设部门按不超过建筑物总造价的2‰收取质量监督费。建筑物的总造价分期按类确定。
  在建、拟建项目用地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以上各项收费,由各部门的工作人员按上述规定向用地单位收取。
  育林基金、耕地占用税、农业发展基金、征地管理费不再另外向用地单位收取,由区政府从地价收入中视具体情况统一划拨。

  第二十条已竣工项目的补交款或地价标准,属农村集体单位占用土地的按附表一的标准计收;属非农村集体单位受让土地的按附表二的标准计收。

  第二十一条已竣工项目的地价或补交款的减免按以下规定办理: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内的项目,免予补交款;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外的项目,但已在镇或县、区级办理报建手续的,免予补交款;
  (3)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让土地的行为,发生在1983年1月26日至1990年5月19日期间(县城范围内从1983年1月26日至1989年12月15日期间),属已在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自用项目,可免交地价,定为行政划拨用地;若用地单位愿意缴交地价的,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该土地来源定为协议用地。属商品房项目的,一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收取地价。
  (4)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在原宝安县、区办理了报建手续,按规定标准的65%收取地价,只经镇一级办理报建手续的,按规定标准的75%收取地价。
  本条所称已竣工项目,是指申报时已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在建、拟建且自用项目的市政配套设施费或地价,按附表三、附表四规定的标准乘以附表五规定的容积率调整系数计算。
  属农村集体单位占用土地,经批准按非农建设用地办理且在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内,免交市政配套设施费;用地在非农建设用地标准外的按附表三计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属非农村集体单位受让土地的,按附表四的标准计收地价。

  第二十三条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受让土地,属在建、拟建项目,单位原已向镇、县、区级人民政府报建缴交了市政费的,并经核实后可从地价中扣减。
  在镇一级报建所扣减的地价数额不得超过区政府规定返还给镇政府的额度。

  第二十四条申请商品房用地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经县、区建设局批准作为商品房销售的,予以认可,遗留办直接给予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2)新申请商品房的,原则上不予批准,先按自用办理。待积压的商品房处理告一段落或市场有明显好转时,再由用地单位申请,按申请时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后,批准上市交易;
  (3)对未经批准但已发生销售行为等特殊情况的项目,用地单位申请作为商品房的,由遗留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国土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的地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原经县、区建设局批准作为商品房销售的,并已规定地价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执行。未规定地价标准且现已竣工的项目,按附表二的商品房地价标准收取;
  (2)现批准作为商品房用地且已竣工的项目,按附表二的商品房地价标准收取;
  (3)属在建、拟建项目用地,现批准作为商品房用地办理的,按附表六的地价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地价款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用地单位一次付清的,实交数按95%折计算。

  第二十七条用地单位在遗留办签发处理书或和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缴交不低于20%的地价款或补交款,余款可按下列规定分期缴交:
  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补交款在20万元以下的余款在半年内付清;
  (2)补交款在20万元到50万元之间,余款在1年内付清;
  (3)补交款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余款在1年半内付清;
  (4)补交款在100万元到150万元之间,余款在2年半内付清;
  (5)补交款在150万元以上的,余款在3年内付清。
  二、属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1)地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余款在半年内付清;
  (2)地价款在5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的,余款可在1年内付清;
  (3)地价款在10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的,余款在1年半内付清;
  (4)地价款在2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的,余款在2年内付清;
  (5)地价款在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余款可在2年半内付清;
  (6)地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的,余款在3年内付清。
  分期付款的,应按月息率1%计算利息。

  第二十八条与规划不符而批准作为临时用地处理的,其租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免交临时用地租金;
  (2)属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附表七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原经宝安区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公室处理的项目,可依照本规定的地价标准,重新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宝安区处理历史用地遗留问题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并进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农业集体单位(已竣工项目)补交款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用途等级
  一二三四五
  工业1816141210
  商服3026221814
  附表二非农村集体单位(已竣工项目)缴交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用途等级
  一二三四五
  工业7060504030
  自用住宅10090807060
  自用办公商服160140120110100
  商品住宅200180160150140
  商服300270240220200

附件三农村集体单位(在建、拟建自用项目)缴交市政配套费标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面积
用途等级
 一二三四五
工业6560554535
自用住宅9080705545
自用办公商服19015012010090
附表四非农村集体单位(在建、拟建自用项目)缴交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面积
用途等级
 一二三四五
工业1301201109070
自用住宅240200160130100
自用办公商服340280240210180
附表五容积率调整系数表
土地用途容积率地价调整系数
工业1.51.5—2.5〉5.01.01.0—1.51.5
住宅〈2.02.0—5.0〉5.01.01.0—1.51.5
商服〈2.02.0—5.0〉5.01.01.0—2.02.0
附表六非农村集体单位(在建、拟建商品房项目)缴交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用途等级
 一二三四五
商品住宅280240200170150
商服440380320270230
附表七临时用地租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占地/年
用途等级
一二三四五
工业85432
住宅107532
商服22151086
其它1.510.70.60.5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