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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鼓励保税区企业扩大出口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31 生效日期: 1999-03-31
发布部门: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管委会各部门、各驻区机构、各企业:
  为进一步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贸出口,增强外贸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经管委会研究,就鼓励保税区企业扩大出口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继续按照甬保税政〖1998〗24号《宁波保税区鼓励外贸出口奖励办法》,对保税区出口企业及主要经营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出口考核计划的自营出口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
  三、出口企业超额完成考核计划,每超额出口1美元给予0.03元人民币的奖励;对超过去年实绩但没有完成考核基数的,每超额出口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鼓励保税区非自营出口企业委托宁波中海贸公司代理出口,当年委托代理出口超过100万美元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返还。同时,推介和引荐出口企业委托宁波中海贸公司代理出口的单位或个人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金额及办法由宁波中海贸公司拟定)。
  五、中央对出口产品的财政补贴,统一由宁波中海贸公司申报,自营出口企业100%返还,其它企业酌情返还。
  六、出口奖励经费列入保税区功能拓展基金预算,出口企业每年3月底前向保税区经贸局上报上年度出口奖励申请表,由保税区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审核,报管委会审定。
  七、出口企业应及时向保税区经贸局报送出口业务报表,自营出口企业委托宁波中海贸公司出口计入自营出口指标。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宁波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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