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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享受政府特殊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而开发建设的普通住宅商品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管理。
第四条 杭州市物价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依法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管理、协调、监督。
第二章 价格管理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市物价局按小区(组团)为单位审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于销售前,向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手续。市物价局根据开发成本、地段等级、环境以及社会平均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审定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向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批准文件;
(四)建设总体规划图连同文字说明;
(五)成本测算资料;
(六)要求审批价格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市物价局审定的基准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公式如下:
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基准价格(元/平方米)×(1±浮动幅度)
第八条 单元(套)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增减楼层、朝向差价率后,乘以单元(套)建筑面积计算,以公式表示:
单元(套)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元/平方米)×(1±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建筑面积
销售价格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经济使用住房的楼层、朝向差价率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提供情况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楼层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于零。朝向差价率可根据房屋不同朝向分别计价。
第三章 价格的组成
第十条 经济使用住房价格应与中低收入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就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鼓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过招投标,公开竞争,降低成本。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拆迁补偿费等。拆迁中各类回收及其旧建筑物的残值就冲减成本。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水文和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三通一平等费用支出。
(三)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等。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包括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照明、绿化、环卫、排水(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按规划要求列入小区公共配套项目的幼儿园(所)、居委会、派出所、消防设施、锅炉房、水泵房(塔)、公共停甲库(棚)、公面、垃圾转运站、小区物业物业管理用房等建设费用。
(五)管理费: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销售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原则上按上述(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二以内核定。
(六)贷款利息: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为筹借资金所发生的利息。贷款计息额为上述(一)至(四)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四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计息期按规定的开发建设期限的百分之五十折计。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一)至(四)项费用之和×40%规定利率×规定开发建设期限/2
(七)税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缴纳的营业营业税、市容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以第十一条(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按利润率百分之三以内计算。
第十三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
(一)非住宅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
(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市政府规定减免的费用;
(四)其他不得列入成本的费用;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接受和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各有关单位未经权限部门批准。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加收费用。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严禁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采取明码票价标价书和标价表同时标价的方式。明码标价书和标价表由省、市物价局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明码标价书在房屋销售时向购房者出示,成资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杳对。
标价表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公布、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修改。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办理价格审批手续;
(二)不如实提供开发成本;
(三)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四)不按规定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五)擅自抬高销售价格;
(六)其他价格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可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