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地税二[1998]27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局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领导,税政部门要按照自己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工作,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二、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要求做好有关资料的归集整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各地、市地税局应在5月20日前上报省局,具体资料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2.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数据软盘;?
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4.税前列支审批情况统计表;?
5.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2000年起报送);?
6.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情况统计表。?
鉴于我省地税系统广域网已经连通各市(地)局,有关税源报表数据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税源报表数据可通过地税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省地税局二处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