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25 生效日期: 1995-08-2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5]334号
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28号)的要求,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月报制度,市局要求各分局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好《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见附件2)并附简要说明报市局流转税处。各分局一定要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期上报。
附件:1.国税明电[1995]028号通知          2.《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项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