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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非行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联合兴办医疗机构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 1995-08-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5]280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15号文收悉。关于对非行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深圳市宝安区观兰医疗急救中心”应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意见,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该企业是提供医疗技术服务,且为新办企业,可按财税字[94]1号文第一条第(二)点第5款的规定,从开业之日起给予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鉴于以股份制经营医疗事业型单位目前是一条新的路子,尚在探索阶段,宜加以鼓励,故如该单位的设备确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通过报批的形式给予特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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