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5]280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5]115号文收悉。关于对非行政拨付经费的单位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深圳市宝安区观兰医疗急救中心”应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意见,应按税法规定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该企业是提供医疗技术服务,且为新办企业,可按财税字[94]1号文第一条第(二)点第5款的规定,从开业之日起给予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鉴于以股份制经营医疗事业型单位目前是一条新的路子,尚在探索阶段,宜加以鼓励,故如该单位的设备确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通过报批的形式给予特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