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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事故监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1 生效日期: 1995-08-01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
发布文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蛇口、华侨城、南油工业区安委会:
       为了加强重大伤亡事故的监察和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全市职工伤亡事故的总体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和劳动部对有关问题的解释,从今年8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事故分级管理、动态报告和事故处理批复结案等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事故的分级管理
       (一)宝安、龙岗两区辖区内的用人单位,罗湖、福田、南山区区属用人单位发生一次重伤(中毒)6人及以下或死亡2人及以下的事故,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时,也可直接组织事故的调查。
       (二)凡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及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市属、驻深用人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均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但也可视不同情况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二、关于事故的登记和动态报告制度
       (一)凡重伤以上的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填写《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以此存档,建立事故管理台帐。
       (二)发生一次重伤(中毒)3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发生一次重伤(中毒)7人以上或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以电话快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关于伤亡事故的结案、备案制度
       (一)今后凡发生重伤1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应按照我局统一印制的《深圳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如实填报。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事故分级管理制度对事故单位填报的《报告书》实行审查批复,批复即为结案。对于原因分析不明,责任划分不清或整改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力的,应坚决将《报告书》退回重报,严把审查批复关,确保事故查处工作的客观、公正、严肃性。批复文件应采用统一的格式,其内容可视事故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变化。
       (三)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书》的30日内作出批复,并做好事故资料归档工作,建立事故档案;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在事故批复后的7日内将事故批复及《报告书》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以便掌握我市伤亡事故结案情况。
       四、关于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制度
       (一)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即要在每月终后1日内上报统计报表和每起事故的简要情况说明,但不得以伤亡事故的“说明”代替事故统计报表上报。主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应按规定审核事故统计报表并签字,对报表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二)为强化事故基础管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事故报告、统计和资料归档工作,并要求尽快启用省劳动厅事故统计软件,逐步实现事故信息管理电脑化。
       为推动贯彻实施事故动态报告、结案备案和统计报表制度,我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和考核,考评结果将作为年终评先的重要内容。考评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另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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