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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24 生效日期: 1995-07-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两级:省级和市(指省辖地级市,下同)、厅(局)、学校(指高等学校,下同)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并授予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七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按照业务管理范围,由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和劳动厅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当年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九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一)省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二)各市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三)普通高等学校和省属成人高等学校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向省高等教育厅推荐;省教育厅直属的各类学校或个人,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推荐。


    关联法规    

    第十条   不属于同一市或省行政主管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市教育(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向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推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省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应在授奖前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的权属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或劳动厅裁定。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三条   市、厅(局)、学校级教学成果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获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与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同等对待,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省高等教育厅、教育厅、劳动厅可分别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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