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宝安区从1995年3月1日起实施新的地价标准。为了衔接新旧地价,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协议地价标准及减免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情况,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文之日前,用地者已签订有偿用地合同的,地价标准按所签合同执行。
二、对《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适用协议地价标准的六项用地,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以下简称宝安分局)在本通知下文之日前已给用地者发出付款通知单的,地价按付款通知单执行;在本通知下文之日以后发出付款通知单或尚未发出付款通知单的,地价标准按《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对《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项目用地,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宝安分局在1995年3月1日(不含当日)前收文编号的新申请用地,地价标准按深宝府[1993]134号文执行。
2、宝安分局在1g95年3月1日(含当日)后收文编号的新申请用地,一律按市场地价计算。市场地价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3、经批准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1995年9月31日前申请完善用地手续的,地价标准按深宝府[1993]134号文执行。逾期者,按市场地价标准计收地价。
四、原已签订有偿用地合同,尚未缴交市政配套费的用地者在1995年9月31日前向宝安分局申请完善用地手续并交纳30%定金的,其市政配套费按深宝府[1993]134号文标准执行。逾期者,按《办法》规定的市政配套费标准执行。
五、原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用地,用地单位仍未与宝安分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报建且时间超过两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收回用地。
六、农村自用非农建设用地的市政配套费标准,仍按深宝府[1993]134号文执行。原用地批文已到期者,应在本通知下文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报建,逾期不报建者,原用地批文一律作废。
七、关于土地开发费的减免(包括按市场地价出让的土地)。
1、对征用或收回土地时政府不作补偿而出让的毛地,减收土地开发费80%。
2、对征地时政府已作补偿而出让的毛地,在减收土地开发费80%后,用地者需交纳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标准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3、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补地价时按规定减免土地开发费后,不再返还征地补偿费用,土地仍由用地者自行开发。
八、按规定可进行宗地分割的,总地价款须在一年内付清。按市场地价签订合同的,总地价须在六个月内付清。
九、1995年3月1日前有关地价及减免规定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