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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7-10 生效日期: 1995-07-10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1995]235号
罗湖分局:
  你局深地税罗发[1995]30号请示悉。关于罗湖区投资管理公司的税收问题,经向市编委和市财政局了解,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各区成立的投资管理公司均不属于行政单位。故对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该公司为所属企业贷款担保所取得的担保风险金收入应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二、该公司将自有房产的所有权或永久使用权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该公司将资金拨给下属企业使用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四、该公司自有的房产应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将公司自有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五、该公司将下属法人企业整体拍卖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仅拍卖下属企业资产,如: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设备基础等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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