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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27 生效日期: 1998-07-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19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8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
  总则
  一、为使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依法行政、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受市人民政府领导,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市人民政府的职权

  五、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并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

  六、领导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不适应的命令、指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九、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市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十三、保宪法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办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长、副市长的职责

  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

  十七、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十八、副市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做好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如新的政策措施出台、财政性投资额较大项目决策、向外举债、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涉及财政、税费、设立机构等问题,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十九、市长、副市长在工作中,要讲政治,讲大局。市长与副市长以及副市长之间要及时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二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决定。

  二十二、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提请市长、副市长审批签发。审核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由秘书长审核签发。

  二十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对上对下搞好服务,当好参谋。研究、审核、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长、副市长审定。协助市长、副市长组织处理应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组织调查研究,向市长、副市长提供实际情况和政策性建议。

  二十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文件、市人民政府议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重要指示的执行情况,并向市长、副市长报告。
  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的职责

  二十五、局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等市人民政府其他成员,在市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对市长和副市长负责。

  二十六、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十七、正确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主管部门、省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规定和指示;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

  二十八、定期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须及时报告,并主动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顾全大局,克服本位主义。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应主动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在未协商一致前,不得各自向下部署或行文,不得随意上交、下卸矛盾。
  会议制度

  三十、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和有关新闻单位等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全市工作的重要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传达贯彻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四)讨论报请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市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重要文电,决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三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相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出席,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或相当范围执行的全国、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市人民政府主持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五)研究向来我市视察的中央、省领导同志或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六)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七)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星期召开一次。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中央、省或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事项。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或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的,需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三十六、尽量减少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的会议,也要严格控制。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市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及其来源等)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批。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的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

  四十二、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属于重大问题的,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系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经有关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核签发。

  四十四、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市人民政府文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四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地方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地方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讲求实效、时效。

  四十七、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市人民政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
  内事活动及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检查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其余部门只安排必要的处室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地方非有关陪同人员,地方负责同志不搞迎送,不准宴请。
  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也应当按此原则办理。

  四十九、为保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外事工作需要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一般不要邀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应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或地方的会议或活动,市级宣传单位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五十二、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外办拟文,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正、副职出访,需报市人民政府,经市外办审核,呈市长、分管副市长批准。

  五十三、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市外办审核,呈有关领导同志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呈有关领导同志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并经市侨办会签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办审核报批。会见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市侨办审核报批。
  离甬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四、副市长、秘书长离甬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当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并由其秘书把离甬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领导同志。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甬外出,应事先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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