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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 1998-06-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1998]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1998)4号)发布实施以来,受到了外地企业的欢迎和好评。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的开放步伐,更好地服务外地来杭企业,促进杭州和外地企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外地企业来杭发展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杭,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的企业划型标准划定的大中型企业,或市(地)以上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将包括决策中心、销售中心、财务中心、科研开发中心等职能中心在内的总部迁址杭州。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在杭设立的经营性机构,注册资本需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外地投资者在杭新办企业,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项目的,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部分,每100万元可将1名本企业专职人员的户粮关系迁入杭州市区;其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三、外地来杭企业兼并收购杭州市民政福利企业,被兼并收购的企业在杭州市进行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之后,若符合民政福利企业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有关政策。

  四、凡按杭政(1998)4号文件规定批准,注册在本市的外地来杭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该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两年全额返还,三年减半返还(返还部分系指在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地方财政能够分成留用的部分)。
  外地投资者在杭新办企业,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当年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并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含两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五、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外地来杭的大中型企业(集团)的发展,并可按有关规定试行主办银行制度,对外地来杭企业在开户、结算、信贷等方面实行全方位服务。

  六、外地来杭企业招用杭州市区城镇户籍的下岗、待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劳动就业部门确认,对招用的其它外地劳动力可免征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资金。

  七、外地来杭企业凡招用市区下岗职工,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原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安置费。凡企业招用男45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本市下岗职工,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向用人单位支付安置费,费用可从应付工资中列支。

  八、外地来杭企业可按杭州市有关规定为其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缴纳住房公积金;持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可按规定申办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九、外地来杭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称评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特殊贡献的专家选拔推荐、跨世纪优秀人才选拔培养、接受继续教育、出国(境)培训进修、农村家属子女“农转非”等方面,可按杭州市现行统一规定执行。

  十、外地来杭企业需引进企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办理。其中引进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并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

  十一、严禁借各种名义向外地来杭企业乱收费。收费单位向外地来杭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有关的收费依据文件和由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否则,企业有权拒绝交费,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本市外事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外地来杭企业提供外事服务。

  十三、外地来杭企业的职工子女,只要取得杭州市区户口或出具正在申报办理落户手续的证明,各区教育局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应接纳其子女转入相应的学校就读。外地来杭企业职工子女如需在本市中小学借读,可向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并由所在地区教育部门安排在附近对口学校借读。

  十四、市政府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地来杭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要给外地来杭企业提供有关信息,邀请参加有关会议,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以促进外地来杭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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