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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房屋报建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23 生效日期: 1995-04-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为了处理好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原则,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的实施范围:
  凡在1994年12月20日之前在我局登记(未在原宝安县(区)或市规划国土局宝安分局办理过报建手续,私人住宅除外)。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均属于这次房屋报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按本细则处理。凡未在1994年12月20日之前来我局登记的工程项目,均不列入此范围,一律按违章建筑查处。今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擅自开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建筑报建手续,一经查出,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作为违章建筑严加查处,从重处罚。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申请报告(说明工程性质、规模、地点、工程进展情况及未报建的原因);
  (2)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及与国土批文对应的红线图;
  (3)消防、环保审查意见(一般住宅、办公楼无污染工程项目,下需提交环保审查意见;通过消防部门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不需提交消防审查意见。);
  (4)在建工程须交《地质勘察报告书》;
  (5)设计图纸两套(设计单位须在宝安区登记庄册;已竣工项目只需提交建筑专业图纸;);
  (6)竣工工程须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在建工程须交《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书》;
  (7)在建工程项目和商品房,须提交基建计划投资批文(其它竣工工程项目不再提交基建计划投资批文);

  三、文件资料的审查分类:
  登记的文件资料由建筑设计管理科(下称建管科)审查,根据用地手续不同分以下三类:
  (1)没有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的在建或已建竣工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用地行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历史用地除外),转历史用地遗留办公室(下称遗留办)处理。
  (2)非法合作建房,用地行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历史用地除外),原用地属农村集体土地或镇、村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转遗留办处理。
  (3)有用地合同或国土批文的在建、已建工程项目,由建管科牵头协调测绘中队、地政科、规划科一起处理。

  四、对于二章第(3)条文件的审查办理细则:
  (一)文件资料的审查核对工作:
  (1)由建管科负责审查、核对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国土批文与提交的用地红线图是否一致。到地政科调出档案,核对用地批文对应的红线图。
  (2)建筑物位置的测定。
  由建管科发函通知建设单位委托测绘中队到建筑物现场实地测绘,用地红线图无坐标的,首先由测绘中队核定建设用地范围,并测出建筑物的具体位置,以及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道路的关系。并由测绘中队完善宗地图。
  (3)完善总平面图。
  由设计院根据实地测绘情况,将用地红线坐标或用地范围坐标和建筑物坐标一起标在建筑总平面图上。同时按有关规定完善总图内容(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如:建筑用地面积、建筑物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覆盖率、各栋建筑面积等)。
  (4)审查总平面图。
  由建管科按有关规定审查总平面内容。如建筑物不在用地红线内,即建筑物用地与国上批文用地不一致,或建筑物超出用地红线的,转遗留办处理。
  (5)建筑物用地性质与用地批文规定的性质不符,属于擅自改变用地功能性质,转规划科签署意见后,如同意转地政科完善地价。
  (二)规划审查工作:
  由规划科根据完善后的总平面图中的建筑物位置及性质,审查与现行总体规划及市政路网有无矛盾,对于在建、已建竣工工程项目,原则上下再提规划要点,直接在会签表上签署意见(会签表详见附页)。
  已建竣工工程项目与市政路网有矛盾的,由规划科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在建工程项目与市政路网有矛盾的,为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应马上停工接受处理。
  (三)用地手续的完善及地价的收取:
  (1)由建管科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审核填写建筑物基本情况表,包括性质、栋数、建筑面积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由地政科根据建管科提供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按照当年(开工时间)有关规定标准收取地价或补交市政费,60天内一次交清。
  (3)房屋报建遗留问题的工程项目不再签署用地合同和市政费协议书,由地政科签署地价处理决定表取代。
  (四)汇总各科室会签意见,由建管科审查。领导审定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1)对于已竣工工程项目:
  经各科室会签意见后,建管科对设计图纸的专业技术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审查。只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包括消防、环保、质监等),图纸会签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A、设计单位有否登记。注册;B、有无出图章;C、图纸会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且不能同为一人。符合上述条件的,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2)在建工程项目:
  (A)基础刚开工的工程项目,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由主办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设计图纸的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设计院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图纸后,提交齐所需资料(包括消防、环保施工质检等)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B)对于未竣工主体已经基本形成的工程项目,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后,只要提交文件资料齐全(包括消防、环保、施工质检等),对于设计图纸的专业技术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建筑物内外装修是否合理、美观,与周围环境是否协调统一,图纸会签是否符合管理规定。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c)对于消防、保部门提出需要整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整改完善,并经消防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
  (4)对于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原设计单位当年曾经在宝安县(区)办理过登记、注册手续,但现在设计单位已注销或撤走,只要建设单位能提供当年设计单位注册、登记证明,经审查设计内容与建筑物符合,设计图纸将给予承认。
  (5)对于已竣工无设计图纸的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在宝安区登记、注册的设计院补充设计图纸,并盖章认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为了加快处理房屋报建遗留问题,来文登记受理后,建设单位如采取不配合态度,发函或电话通知建设单位二个星期内不来人联系,或资料不齐,接到发函通知一个月内不来人补送资料,也不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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