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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州市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3-24 生效日期: 1995-03-24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以穗府[1995]28号

广州市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穗字[1993]14号)而设立的。为加快该试验区的开发建设,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设立试验区的宗旨是:探索有广州特色的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为全市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起示范和先导作用;充分利用新开拓的发展空间,推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上规模、上档次;在发展方向和管理机制上进行新的试验和探索,把个体和私营经济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创立公平竞争新的管理机制,使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整体上迈向一个新台阶。

  二、试验区位于白云区江高镇,是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区划的综合经济区,试验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三、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主要发展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兼顾商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办成工贸结合的综合试验区。

  四、试验区设立广州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下称管委会)是该试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于白云区政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建立试验区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权限范围内的优惠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试验区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对试验区内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划、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具体决策并付诸实施;
  (四)审批试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办理试验区内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筹建和管理广州个体私营经济试验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行使市政府赋予的其他权限。

  五、试验区内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管委会根据穗字[1993]14号文的决定进行审批。重点鼓励发展: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包括商业、服务业)以及“三来一补”等外向型企业;
  (三)进出口贸易;
  (四)其他新兴行业和产业。
  试验区可以从提供配套服务的角度,适度发展房地产、金融业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项目。
  试验区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按穗改字[1992]8号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进入试验区的企业原则上应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体,允许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进入试验区开发经营,具体情况可由管委会自行决定。

  七、鼓励在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综合经营,其区外开设的分支机构,凡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面向国际市场的外向型企业,经批准,可享受试验区的优惠政策。

  八、试验区内企业的折旧,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照顾,折旧率为:厂房及其附属建筑年折旧率为5%,机械设备折旧率为10%。

  九、试验区由白云区税务局设立税所,对区内税务实行统一征管,并按规定给予优惠。

  十、试验区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批后,由试验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项目用地审批、报建由管委会会同当地区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十一、试验区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地铁和国家、省的部分外,其余全部返还给试验区作基础设施建设用款。其他有关优惠可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实施。

  十二、试验区的企业可按规定在区内征用土地建厂房,也可以租用和购买厂房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工业用地期限最高为50年,商住用地期限最高为70年。

  十三、试验区内企业的物业,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核发产权证,可以出租、抵押、转让。

  十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管委会组织建立试验区信用社,负责办理区内企业的存贷业务,提供开户和结算方便。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等企业筹建财务公司,办理区内业务。

  十五、试验区应立足于从市场、社会上吸纳资金,前期建设启动资金,可参照增城市新塘镇的办法,凡到试验区投资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收取征地补偿费,只收“三通一平”的建设费。
  试验区内的企业税收全部归白云区,由区政府与当地村镇合理分配利益。采用筑巢引凤的办法,提高试验区的吸引力。
  具体操作办法由白云区政府决定。

  十六、试验区内实行配套服务,投资者凭身份证、场地证明、资信证明即可办理工商登记。验资、工商登记、刻制印章、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七、外地来试验区的投资者,可凭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文件,按规定申请办理广州市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海外投资者申请其家属或亲友迁入广州市正式居民户口,可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试验区内企业因业务需要出国(境)时,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由管委会加具意见,向市公安部门申办因私护照;如属国家、集体性质的企业,仍由其主管部门向市外事办公室申办出国(境)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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