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工商局关于促进企业改革、改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16 生效日期: 1997-12-16
发布部门: 宁波市工商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国有企业战略性的改组,促进企业改革、改制和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抓大扶强”战略实施,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实力工程”企业通过强强联合、收购兼并、股票上市、组建集团扩大规模经营。
  1、允许集团股份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积极帮助规模大、实力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较高的集团型企业向国家工商局申请无行政区划名称,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企业商号(字号)保护的范围。
  2、具有投资中心功能的集团有限公司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兼并、参资控股其他企业,其累计对外投资可以不受净资产比例的限制。
  3、国有大中型商贸企业和综合性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商业经营,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可不再具体列出经营项目,以“国内商业”予以核定。
  4、大型集团企业可以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集团内资产重组和联合,登记注册可免交资产评估报告。
  5、积极引导、扶持商业连锁经营的发展,简化连锁经营中专营商品经营审批手续,对已具有某种专营商品经营资格的连锁总店,其各连锁门(分)店需经营该专营商品时,不需要再另行审批,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对连锁总店及其门(分)店尚未取得某种专营商品资格而需要经营时,可由连锁总部统一申请,审批机关在一个批件中批准,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6、支持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各类企业改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企业集团在改制中,集团核心企业依据《公司》规范后,紧密层企业一时规范有困难的,允许先办理登记后再逐步进行规范。

  二、按照“放小搞活”的要求,支持企业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形式实施改革、改制,鼓励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老名称过渡,原名称允许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核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或者在原企业名称后加“有限公司”予以核定。
  2、企业改制中组建的职工持股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企业改制后,涉及企业登记的各种专项审批,原则上继续有效,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不再重新进行有关专项审批。
  4、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核定,以改制时核销、提留、剥离后企业净资产加上新注入的股本为准。对原企业净资产部分已经评估、界定、确认的,可免予验资,凭主管机关批准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明确新的资产所有者;对新注入的股本按验资规定予以验明、确认。
  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保留企业原名称。
  6、支持符合企业集团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鼓励规模大、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组建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鼓励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支持各类企业改建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7、企业集团在改制中,集团核心企业依据《公司》规范后,紧密层企业一时规范有困难的,允许先办理登记后再逐步进行规范。

  二、按照“放小搞活”的要求,支持企业选择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形式实施改革、改制,鼓励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相结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
  1、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新老名称过渡,原名称允许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核发有期限的营业执照,或者在原企业名称后加“有限公司”予以核定。
  2、企业改制中组建的职工持股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3、企业改制后,涉及企业登记的各种专项审批,原则上继续有效,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不再重新进行有关专项审批。
  4、改制企业的注册资本核定,以改制时核销、提留、剥离后企业净资产加上新注入的股本为准。对原企业净资产部分已经评估、界定、确认的,可免予验资,凭主管机关批准的企业资产转让协议明确新的资产所有者;对新注入的股本按验资规定予以验明、确认。
  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允许保留企业原名称。
  6、专业经济主管部门因成机制转换和企业改制需要,可以申请设立独资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作为本系统集体资产所有权人,登记机关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予以登记。
  7、积极支持内外资产相互转换,促进内外产重组。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可免交项目建议书、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凭审批机关的审批文件和批准证书办理变更登记。
  8、鼓励转制企业利用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兴办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支持下岗职工联合起来自谋出路,兴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登记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并予以优先办理。

  三、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促进企业改制工作。
  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业务水平,对企业改制中申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应方便企业、简化程序,并优先予以办理。
  2、各地要建立企业改制联系制度,做好改制企业的跟踪服务,对特殊行业和重点改制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对改制企业反映的问题和要求,及时处理,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研究汇报,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办法,以促进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3、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要及时督促其办理有关登记。以巩固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和促进改制工作的深化。
  4、减少企业转制成本,企业转制按变更程序登记注册的,严格按变更登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重复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