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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财税[1995]21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税[199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农业发展银行应依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按规定应地缴入省级金库,对其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其他地方各税,按税收法规的规定征收。

  2.由于省以下农业发展银行尚未单独组建分支机构,从一九九四年下半年起,其信贷业务由同级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代理。据了解,部分农业银行分支机构并未及时、足额地将农业发展银行的营业税扣缴入库,为此,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今年上半年进行的新税制执法检查对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四年度及今年第一季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按税法规定应纳的营业税未征收入库的,要全部依法补征入库。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所得税均以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为纳税人,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4.有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返还问题,待财政部作出规定后,另行下文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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