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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17 生效日期: 1995-02-17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税联发[1995]44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5号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速与主管单位、企业取得联系,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开展工作,并将税源调查表于1995年3月5日前分报两局所得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12月20日·国税发[1994]26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总公司和事业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了解税源情况,制定和简化抵免操作办法,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 条、第 十二条规定,在国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再执行原来按20%缴纳所得税办法。纳税人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汇总纳税时准予抵免,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达。
二、关于报送《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问题
  (一)中央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填写二份,一份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一份报主管部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二)地方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境外企业,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由各地方税务局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境外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部门、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兴办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含所属子公司)。
  (四)报送时间到1995年3月10日为止,请各有关部门、企业认真组织填写,及时报送。
  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3266321
  附件:境外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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