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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5 生效日期: 2002-04-25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字[2002]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2年3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规定》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规定》在总结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两年多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认真贯彻实施《行政复议》和《规定》,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规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规定》,准确理解《规定》的内容和实质,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规定》,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和《规定》的有关精神。要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认真做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 
  行政复议工作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行政复议工作队伍。因此,省、市两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根据《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设区市政府各部门和所属县(市、区)的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复议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全省统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挑选政治强、作风硬、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经验的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以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 
  三、严格依照《规定》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证《规定》的正确实施 
  《规定》根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对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程序、范围和决定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规定》的颁布实施,对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都要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为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人员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积极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切实保证《行政复议》和《规定》的正确实施。 
 
 
200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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