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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流动人员就业证卡制度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03 生效日期: 1995-01-03
发布部门: 广东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迅速建立完善《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就业证、卡)制度,促进流动人员异地就业有序化,特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实行统一的流动人员就业证、卡,是国家统筹管理流动人员异地就业的一项基本制度。凡离开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务工经商的本省人员和外省(市、自治区)入粤务工经商人员(以下统称流动人员),以及广东省境内招(聘)用流动人员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这一制度。
  二、流动人员外出前,须到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卡。用人单位招(聘)用流动人员时,应查验其就业卡,凡无就业卡的一律不得招(聘)用。流动人员被招(聘)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凭其身份证、就业卡和规定的其他证件,按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流动人员从事个体(合伙)经营、举办私营企业的,须先领取就业证。就业证、卡合一为流动人员异地就业的合法凭证。

  三、现已在广东各地务工经商的流动人员,今年底前一律要实行就业证、卡合一管理。凡未领取就业证、卡的,应及时到劳动部门补领。就业卡可委托亲属在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或其派驻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务办事机构领取。用人单位应督促和协助流动人员按时办理就业证、卡。

  四、流动人员持有效就业证、卡享有下列权利:凭就业证申领暂住证、办理工商登记;可在就业证规定的期限和有效范围内转换就业岗位;享受劳动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在同一市区、县连续就业五年以上;有暂住和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其子女入托、入学享受与常住户口人员同等待遇,满七年以上的可申请常住户口。

  五、《广东省外来人员就业证》、《广东省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并实行年检制度。今年底前,各级劳动部门要对就业证、卡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证、卡的,应着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一律予以清退,并依照《广东省违反招用工人规定处理暂行办法》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对伪造或滥发就业证、卡和乱收费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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