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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游用地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6 生效日期: 1994-12-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4]579号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
  你局报来《关于旅游用地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问题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对于南山区所辖的锦绣中华、中国民俗文化村、世界之窗、野生动物园、高尔夫球场、邹氏电影城、国际学校等已建、在建项目,应按商业类(一类)征收土地使用费,并根据是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分别以甲、乙两种收费标准办理。考虑到这类项目用地面积较大,有区别于商品建筑,在执行中可下调一级处理(甲种收费除外)。

  二、对于西丽湖度假村项目用地,应按其规划功能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青青观光农场项目,为集农业科研、农业旅游及同环境结合的开放型农艺园场用地,其盈利性不大,可按第五类种植、养植、畜牧及旅游旷地征收土地使用费。
  此复。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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