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7-02 生效日期: 1994-08-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维护管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型河道及其支流的防洪工程体系受益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他农户,均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维护管理费)。
  前款所称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联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和各类投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河道,包括大沽河、潍河、小清河、徒骇河、德惠新河、马颊河、漳卫(新)河大汶河、泗河、梁济运河、洙赵新河、东鱼河、韩庄运河、沂河和沐河。
  本办法所称河道防洪工程体系,包括提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及其他分洪、滞洪、调洪等防洪、水工程设施。


    第四条   河道防洪工程体系的受益保护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根据河道防洪、排水现状或设计准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维护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农户按耕种或经营面积,以小麦折款(小麦的折款数额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格确定)计收:
  1.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小麦1公斤;
  2.经济作物、果园、苇田每年每亩收小麦1.5公斤。
  (二)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上年产值或者上年经营业务收入的2‰2.7‰征收。
  对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在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六条   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纳的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本。


    第七条   维护管理费必须按交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交纳。逾期未交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的2‰的滞纳金。


    第八条   应当交纳维护管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确实无力交纳的,经县级以上河道主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照顾。


    第九条   维护管理费由市(地)或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也可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
  维护管理费委托其他有关部门代收的,代收部门可按收费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提取的比例由委机关与代收部门商定。


    第十条   征收维护管理费的河道主管机关必须到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征收维护管理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市(地)和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用,总额的20%上交省河道主管机关,市(地)和县(市、区)所留部分的分配比例,由市(地)河道主管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征收的维护管理费,视为预算收入,抵顶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等项费用支出,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所辖河道(包括中、小型河道)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河道主管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4年8月1日起施行。但维护管理费对农户收取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暂缓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