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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修建性规划设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 1994-08-29
发布部门: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4]398号

各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设计规划管理工作,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功能、规模及公共设施的配套要求,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建设工程项目修建性规划设计委托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要点前须委托我市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建设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修建设计),并提交我局城市设计处或分局规划科审查,审定同意后据此办理规划设计要点。

  二、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及旧城(区)改造地段的工程项目须在办理项目审查、用地红线手续前委托进行规划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规划设计项目时须经规划部门同意,凭我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委托通知单”委托有关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未经我局同意自行委托的规划项目我局将不予审查,并不办理其它手续。

  四、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境外设计单位进行特别项目规划设计的,原则上只作为咨询性方案提供我局参考。

  五、修建性规划设计深度和设计成果,按我局深规土字[1994]72号文件执行。

  六、修建性规划设计(或修建设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3]价费字168号文《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七、本规定自下达日起实施。
  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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