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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4 生效日期: 1996-01-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53号),做好我省的政务信息工作,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关联法规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财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办公室(厅)应当稳定并完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或者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或者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厅)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信息传输网络,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或者本系统的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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