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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01 生效日期: 1994-05-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坚决清理乱收费的有关指示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市政府继续对1982年以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批准的收费项目,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了审查,决定从5月1日起取消和纠正部分收费项目。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十项收费项目
  (一)对国内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建设部门收取);
  (二)外来人员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劳动部门收取);
  (三)市区街道摊贩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动,城管部门收取);
  (四)港澳客商进出特区加签证收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五)港澳客商进出特区申请表成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六)司机考场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交通监理部门收取);
  (七)进出特区客商“通道卡”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八)进出特区客商重点物品登记手册工本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
  (九)生猪技改费(深府办(1987)787号文件批准);
  (十)灭螋螂费(深府办(1992)30号文件批准)。

  二、纠正七项收费项目
  (一)对国外设计单位收取的设计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设计费收入的2%;
  (二)工程质量监督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委托建安工作量的2‰;
  (三)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管理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件执行,标准为
  (四)饮食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深府(1982)124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费(1)字(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分内外,对法律规定发放范围内的卫生许可证,一每证收10元;
  (五)防疫消毒费(深府(1982)124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2)1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录像投影、激光视(唱)盘放映管理费(深府(1992)326号文件批准),按粤府办(1992)6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为收入额2%;
  (七)社会中医机构管理费、个体西医、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费(深府(1992)232号文件批准),按广东省物价局粤价费(1)函(1993)112号文件规定执行,标准为个体民办医疗机构、个体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50元,集体联办医疗诊所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各有关单位在5月1日务必到市工商局价格管理处办理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续。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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