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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7 生效日期: 2001-05-17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1]5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调整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解决城市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市政府决定,结合机构改革,对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统一行政处罚权。 
  一、指导思想 
  这次调整改革应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青岛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9]13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的青岛市机构改革方案为依据,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城管监察职能,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制。 
  二、管理体制 
  成立青岛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部门。将原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划归城市管理局领导,不再保留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并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确定职能和人员编制。按照专业执法需要,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可设置直属专业执法大队。同时,将市内四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并入该局,加挂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牌子,为区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职能部门。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考录、考核后过渡为国家公务员,不合格的,由市、区城市管理局组织分流。各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由区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双重领导,以区政府领导为主;市城市管理监察总队在城管综合执法中拥有统一指挥、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权。 
  三、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保障机制 
  (一)赋予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职责相适应的部分行政强制手段; 
  (二)赋予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协助监察部门监督和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在城市管理方面行政审批失当和不作为行为的职权; 
  (三)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公安、工商、规划、环保、旅游等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和反馈制度; 
  (四)城管执法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着装和各种津、补贴实行全市统一标准。 
  五、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认真抓好落实。 
  (一)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研究拟定城市管理法规; 
  (二)市编办研究制定城管局“三定"方案; 
  (三)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城管局研究制定城管人员考录过渡公务员实施方案; 
  (四)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局研究制定城管机构经费标准。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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