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字[1993]514号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房地产业的一系列措施,针对我市当前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供应结构状况,经研究,对商品住宅合作建设的申请加以严格控制。通知如下: 1、单位已有红线用地中规划功能为住宅的土地,暂停审批与他方合作建商品房进入市场。单位可以用自筹资金或集资建房自用,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要。
2、单位已有红线用地经规划部门同意改变功能后可建住宅的土地,原则上由本单位自建自用,解决本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需要。要求合作建商品住宅的,我局将根据规划、计划和市场情况,从严审批。
3、对1993年8月12日以前批准的合作建房项目进行一次清理,经审查后资金不落实,或超过半年不办理土地使用合同、交付地价的项目予以取消。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3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