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财综[2002]32号
省经贸委:
你委《关于办理电工培训和电力承装(修、试)单位资质审查收费的函》(黑经贸函[2001]17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1996年第19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政府2000年批准你委关于“负责全省电工审核发证与电力承装(修)单位资格审核发证工作”的工作职能,同意你委对在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的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按每课时1.5元标准收取培训费,并按规定填报“黑龙江省培训班收费申请表”,经批准后执行。具体培训内容和课时,请你委按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培训方案。同意对经培训审核合格的电工颁发《黑龙江省电工作业许可证》。并按15元/套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同意对经通过资质审核的电力承装(修、试)单位颁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并按50元/套标准收取证件工本费。收费部门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
二、上述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按规定应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制证成本以及开展培训所需费用支出。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持证收费。
三、本复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