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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9 生效日期: 2000-06-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发[2000]11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原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化肥改产企业进行一次清理,将不符合免税规定和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化肥改产企业,分别登记《小化肥改产企业清理表(符合/不符合)》,逐级汇总后,由市、地国税局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小化肥改产企业清理表(符合/不符合)》(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等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0日 财税字[20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对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给予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中,对改产没有明确的解释,在执行中出现了分歧。为统一税收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产品是指企业停止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后,在改产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当年,生产设备所达设计能力内生产的上述产品。对改产以后再扩产和扩建生产销售的上述产品,不得给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前,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的上述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作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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