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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统一全省粮食收购发票(电脑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粮食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联发[2000]5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粮食局:
  为了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国税局、省粮食厅决定,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生粮食收购业务,需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自2000年8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以下简称“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可使用“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可以使用“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的粮食购销企业,应将2000年使用计划报当地粮食主管部门应于6月15日前将使用计划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市(地)国税局要在6月20日前将县(市)国税局上报计划汇总报省局(征管处)。
  “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由各县(市)粮食局携带粮食购销企业的《发票领购簿》统一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省、市(地)直属粮食购销企业所需“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直接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使用计划、领购发票,并将使用计划报市(地)粮食局。

  三、“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联次为五联,依次为存根联(保管员留存,呈黑色)、发票联(售粮人留存,呈棕色)、记帐联(业务员留存,呈蓝色)、入库验收核算联(付款员留存,呈绿色)、第五联(根据需要自定,呈红色)。发票规格为190  MM*101.6MM,“发票联”、“入库验收核算联”分别套印由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电脑版粮食收购发票”每箱1000份,每份销售价格为0.35元。

  四、各级国税机关、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的用票管理,对不按规定印制、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的企业,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黑龙江省粮食厅关于粮食收购票据的通知》(黑粮检字[1999]115号)文件自本文到之日起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收购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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