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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物价局关于无线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3 生效日期: 2002-04-2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通管联[2002]11号
黑龙江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无线市话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黑电信经[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目前无线市话业务仅限在哈尔滨地区的部分市县开通经营,设备实占容量已趋于饱和,你公司今后无进一步投资扩容的计划,因此,同意你公司按现行固定本地住宅电话、长途电话计费方式和资费标准执行。即:无线市话基本月租费:哈尔滨市区20元,十二县(市)15元;在同一行政县(市)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资费标准,首次3分钟0.20元,以后每分钟0.10元;无线市话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每分钟0.50元;无线市话长途通话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上述标准为暂行标准,自2002年4月21日起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重新报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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