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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25 生效日期: 2000-05-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教联[2000]19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财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及国家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扩招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计电[1999]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及高等学校生均培养成本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各专业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重新核定、规范、理顺并适当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至附表七)。

  二、热门短线专业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上浮10%--20%。最高上浮不得超过6000元,该文件2--7表所列的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也不得另行收取普通专业学(杂)费;师范类的热门短线专业也不得上浮。热门短线专业视社会需求及招生情况每年进行适当调整(附:热门短线专业目录)。

  三、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专业分类核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方可执行。不经备案审定的按乱收费查处。

  四、普通高校特殊院校专业收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齐齐哈尔医学院仍按黑教联[1999]30号执行;黑龙江东方大学仍按黑教联[1998]21号执行;黑龙江大学实验学院按黑教联[1999]30号、黑教联[1998]38号、黑教联[1996]25号规定执行,其中:生物技术、生物工程专业按本通知附表一核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寓化管理的学生宿费标准,根据国家三部委教财[1996]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成本情况,按照社会捐资、融资建设和学校投入资金建设的不同情况,分为1100元、800元、600元、400元/生)q年四个档次。公寓化管理收费档次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未审定之前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六、各高等学校要及时建立特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并认真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确保其顺利完成学业。

  七、学校要进一步健全特困生补助及奖学金、贷学金制度,保证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并对学习成绩优秀的生学进行鼓励。招生学校要在收取的各类专业学费总额中提取15%(非师范类艺术专业提取比例为不低于20%)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在校学习期间生活费用补助以及成绩优异学生的奖学金。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并报省教委备案。

  八、学杂费是学校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必须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收入金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九、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学杂费收取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年度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十一、本通知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表一: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收费标准
  附表二: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杂费标准
  附表三: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艺体新闻传播类专业收费标准
  附表四: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收费标准
  附表五:中师毕业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收费标准
  附表六: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升本科收费标准
  附表七: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
  附表八:普通高等学校热门专业目录
  附表一:
  普通高等学校一般专业收费标准
  注:1、专科专业收费标准参照相近的本科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2、备注栏中专业是热门短线的也可按规定上浮。
  3、二至七表单列的不执行此专业标准。
  附表二:
  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收费标准
  附表三:
  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艺体新闻传播类专业收费标准
  附表四:
  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收费标准
  注:预科一年学习期满转为计划内学生后,按所学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附表五:
  中师毕业升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收费标准
  附表六:
  普通高等学校专科(高职)升本科收费标准
  附表七:
  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专业收费标准
  附表八:
  普通记等学校热门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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