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0 生效日期: 2001-1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国税函[2001]232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812号)转发给你们,并在上解凭证汇总单中增加“清缴呆账税金”和“核销呆账税金”两栏,用以反映列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科目核算的欠缴税金所发生的清缴和核销税款数,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