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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森工总局关于我省森共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黑政办发[2001]7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森工总局《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11月26日

  关于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自行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黑发[2001]5号)及全省小城镇规划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省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实现全省森工总局系统小城镇建设的网络式发展,特提出我省森工总局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省森工总局系统(不含伊春林管局)各级建设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统一管理本系统的规划建设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厅的指导和监督。

  二、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自行管理的范围:城市规划区以外、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以内的林业局局址及相同级别的生产生活聚集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省森工系统管理区域以内的森工林区的建设管理工作(含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但不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三、省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规划建设,要按照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城乡一体化、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的要求,本着尊重科学、尊重规律、突出特色的原则,科学界定小城镇的性质、功能,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科学指导小城镇建设。相当于县团级林业局局址以上的规划,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由省森工总局审批。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其它规划建设管理权限,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由省森工总局商省建设厅另行确定。

  四、省森工总局系统各级建设管理机构与所在地、市、县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互相尊重、主动协商、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调好工作关系。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省森工系统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城市规划的统一管理。

 

省建设厅
  省森工总局
200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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