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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0 生效日期: 2000-04-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72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1994年以来,总局和省局在下发的文件中,先后对减免税、财产损失扣除、所得税弥补亏损总机构管理费、技术开发费超上年扣除、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政策管理的程序和权限作出明确规定。从执行情况看,全省多数地方执行较好,但个别地方仍存在该逐级上报的越级上报,该上级审批的自行审批问题,这影响着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根据全省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要求,为规范执法行为,做好第三季度税收政策检查的准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总局、省局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有关程序、权限的规定(文号附后),是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需要,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各级地税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级地税局要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自查,看哪些执行了,哪些没执行,没执行的要立即纠正。

  三、各级地税局要对下级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实施督捉检查,帮助引导他们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越级上报的不予受理,越权审批的宣布无效,并视情况给予批评、通报,确保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附: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有关规定摘录项目
执行文件      权限企业所得税减免  1.黑地税发[1997] 1.省局
 第247号        2.地、市局
2.国税发[1997]   3.地、市局
第99号          确定的权限资产、坏帐损   1.确定的权限黑地税   1.省局失税前扣除    发[1994]第60号   2.地、市局
 2.黑地税发[1998]  3.地、市局确定的权限
 第65号
 3.国税发[1997]
 第90号税前弥      1.黑地税发[1994]  1.省局补亏损      第60号          2.地、市局
 2.黑地税发[1998]  3.地、市局确定的权限
 第66号
 3.国税发[1997]
 第189号总机构     1.黑地税发[1997]  1.省局管理费     第2号            2.地、市局
2.国税发[1996]
177号
3.国税函[1999]
136号技术开发费   国税发[1999]49号   省局超上年扣除技术改造国产  财税字[1999]290号  省局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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