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农垦系统查哈阳灌区进行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30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格字(2001)224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我省今年确定的农业水价改革意见,我们对农业供水基础设施较好的查哈阳灌区农业用水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测算,并按规定召开了价格听证会。经研究,决定对农垦系统查哈阳灌区的农业用水价格进行改革试点,现将有关政策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改革农业用水的计价方式。改过去的农业用水年亩收费制为按每亩农田的实际用水量收费,即农田用水每立方米0.038元。

  二、改革农业用水计量点。考虑到查哈阳灌区在分干渠建立了用水计量设施,因此该灌区的农业用水计量点为灌区分干渠,渠首至分干渠的水损由灌区管理单位承担。

  三、为使查哈阳灌区的农业水价改革工作顺利稳妥出台,同时又不过多增加农场职工的农业用水负担,在改革试行期内,对农业用水收费实行最高限额制,即每亩农田用水量收费额度暂定为850立方米/年,不足850立方米/年的按实际用水量收费;超过850立方米/年的按850立方米/年收费。

  四、此次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试点后,灌区管理单位增加的收入部分除留有少量管理费(控制在10%以内)外,应主要用于田间供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这部分资金要设专户储存,支配和使用权应掌握在农业用水协作组织手中,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农垦总局物价局、水利局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五、结合此次农业用水价格改革,要大力做好清理整顿农业供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工作,切实减轻农场职工的水费负担。

  六、对灌区内的地方农村农业用水价格暂不改革,仍按黑价联字[199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此《通知》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