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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土地部门涉房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2 生效日期: 2001-10-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经函字(2001)38号
绥化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部门涉房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绥价发[2001]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宗地领取了土地使用证的城镇居民,不得收取年租金。
  二、对城镇居民或单位的营业用房是否收取年租金,标准是多少?待我们与省国土资源厅协商后确定。
  三、对农村农民建房,除宅基地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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