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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5 生效日期: 2003-08-25
发布部门: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办发[2003]1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军区: 
  《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计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2年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绝大多数群众比较满意,促进了我省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但从群众信访和检查的情况看,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仍然存在。有的领导干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执行政策不到位,仍然违反规定向农民乱收费、乱集资,超范围、超数量使用“两工”,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的地方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按程序办事,操作不规范;有的地方擅自扩大乡村公益事业金的征收范围,存在平均摊派和“推平头”的现象;有的村两税附加被平调、挪用,村里又另外向农民收取村干部工资、办公经费等;有的地方以“两田制”等名义多留机动地,向农民收取高额承包费,加重农民的税费负担。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把工作重点放在落实政策、加强监管和巩固成果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圆满成功,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不出现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一)严格执行涉农税费政策。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暂停收取乡村公益事业金及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的规定。2003年已经收取的乡村公益事业金,或退还给农民,或抵顶今后的农业税及附加和“一事一议”筹资。村级经费缺口要靠财政转移支付、节约开支和发展经济解决,不准向农民伸手。凡具备条件的地方,2003年要取消农业特产税;少数取消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地方,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2003年暂不取消,但要减少品目、降低税率、缩小范围,2004年全部取消。农业税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严禁违反规定增加农民的税赋。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经农民签字认可。农业两税附加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乡镇经管站实施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使用资金时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经管站审批。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农业两税附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凡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集资项目一律取消,不准拖延或变换方式再向农民征收。 
  (二)严格执行农村“两工”政策。未取消“两工”的地区,2003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承担的“两工”要比去年有明显减少,并严禁按人头或地亩平摊。除抢险救灾、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两工”一律不得跨乡镇使用。县及县以上兴办其他各项事业不得使用“两工”,更不得以资代劳、搞变相集资。兴办乡村公益事业(包括修建乡村道路),要尽可能让农民出工,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更不准层层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经批准后,也要严格控制代金标准,做到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价格相适应,并进行公示,征得农民认可。经批准收取的“两工”以资代劳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编制收支决算,并将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展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要运用市场经济的手段,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正确引导农民自愿投资投劳,严禁搞强迫命令。 
  (三)严格执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村内发展各项事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量力而行,决不能超出农民的承受能力。要结合健全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按照“民主议事、上限控制、专款专用、群众监督”的原则,严格议事和审核审批程序,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决不能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具体实施时,应先由村民委员会提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编制筹资筹劳方案,填写《山东省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报乡镇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批准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标准,要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向农民筹资筹劳,要开具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和用工凭据。“一事一议”必须实行上限控制,每个村民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一事一议”只限于村级内部与全体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集体公益事业。未取消“两工”的地方,不得同时搞“一事一议”筹劳。“一事一议”所筹资金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乡镇经管部门要对资金的开支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各地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筹劳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的比例。 
  (四)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土地政策是党和国家农村基本政策的核心。对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对农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两田制”问题,中央和我省早就要求进行清理整顿,但有的地方至今没有落实,引起群众不满。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增加农民负担,也会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各地要结合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真清理整顿“两田制”,凡不符合中央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做法,都要坚决纠正。要坚持人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坚决落实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决不允许以“两田制”等名义向农民重复收取税费和多收取税费,增加农民负担。 
  二、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坚决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源头 
  (一)进一步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省里2002年宣布取消的88项收费项目、47项达标升级活动以及取消的屠宰税、教育集资、国道省道集资、大型水利工程集资等和2003年取消的98项收费、基金项目中涉及农民的收费,各级、各部门都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农民乱收费、搭车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按照国办发[2003]50号文件提出的“四个一律取消”的要求,负责对全省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本行政区域内省以上公布项目和标准以外部门和单位自定的收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农业厅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指导。所有清理工作要在2003年9月20日前完成。今后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再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也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增加基层和农民的负担。 
  (二)严格控制各类升级达标和检查评比活动。要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杜绝向农民转嫁负担。农村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违背这一原则搞的各类升级达标、检查评比活动等,都要坚决取消。今后,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一律不得举办面向农村的各种升级达标活动。要大力精简和压缩面向农村的各项行政性工作检查评比活动。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必须在年初提出计划,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重要事项要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农忙季节不得组织检查评比活动。各种检查评比所需费用由实施检查评比的部门负担,严禁向农民收费,也不得转嫁给村集体负担。 
  三、全面实行“四项制度”,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一)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国务院把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及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措施,中央有关部委也就落实“四项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决不能流于形式。 
  进一步规范“公示制”。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将农村所有收费及价格公示到村,并同时公示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防止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农民建房收费、电价、水价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2003年年底前,收费单位、乡镇政府和各行政村要普遍建立公示制度。今后,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国家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都要执行“一费制”,有条件的省级贫困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也要逐步推行“一费制”。已经实行“一费制”的地区和学校,不得超规定标准收费,也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定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坚决取消一切通过学校代收的费用。禁止向学校摊派各种费用。 
  严格执行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要严格执行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一般不得超过800元的规定,而且首先要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部门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者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进一步完善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办发[2002]9号)规定,加强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减轻农民负担应负的责任,加强对各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帮助各级干部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 
  (二)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2003年,要重点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民外出务工以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各项收费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绝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自愿和有偿的原则向农民收取,并实行公示制度;不准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等跨区域共同生产费用,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不得提前预收。 
  四、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各级都要建立健全督查制度,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要改进检查方式,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督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落实,确保农民负担减轻后保持长期稳定、不反弹。要针对改革后农民负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农民负担情况的动态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003年秋征结束后,各级都要组织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 
  (二)健全完善农民负担信访和举报制度。要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信访工作,对涉及农民负担信访的接待、处理等要责任到人,不得推诿扯皮。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信访案件,要按照时限要求报告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纠风办、减负办、税改办、物价局都要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解答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大涉农案(事)件查处力度。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县、乡主要领导要到现场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纪检监察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鲁办发[2002]9号文件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一)健全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抓紧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方面的制度,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监督工作经常化。继续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完善考核办法,严格考核程序,落实奖惩措施。各级都要建立农民负担固定监测点,对农民负担情况实行定期监测和分析。继续实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规范农民负担监督卡的样式和内容,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的税费和劳务负担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并于每年5月底前发放到农户。农民负担监督卡外的负担,农民有权拒绝承担。 
  (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税费改革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任务更加繁重,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保证有人办事、有人管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政策调研工作。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治本措施。2003年要在农村配套改革、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暂停征收公益金、逐步取消农业特产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两工”管理、直接补贴农民、化解乡村债务等方面进行重点调研和探索,推进农村改革向纵深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带着对广大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抓紧抓好。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的领导同志要靠上抓。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决不能用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农民,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能否真正落实好,基层干部是关键。面对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广大基层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理论学习,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带领农民群众发展经济的本领。要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把加快发展的热情、科学求实的态度同依法依纪办事结合起来,提倡说实话、鼓实劲、干实事、求实效,坚决杜绝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更不允许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今后无论办什么事情,都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能随意向农民伸手敛钱,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负责制,按照部门分工负责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责,强化监督管理,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对健全完善农民负担方面的法规进行调研和指导。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要在“村村通油路”建设中,强化措施,防止增加农民负担。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抓实抓好。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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