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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清理漏征漏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25 生效日期: 2000-01-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发[2000]27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清理漏征管工作方案》已经全省地方税收工作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务登记管理、清理漏征漏管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税收管理工程”和“税收征管质量年”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对全省范围内税务登记工作和已办税务登记业户的纳税情况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取得应税收入的纳税义务人以及负有代扣代缴、代征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全部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证书。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都按期足额缴纳应交税款。
  二、清理检查方法
  此次清理检查务求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一)城镇逐街、委,农村逐村、屯确定专门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彻底排查。排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分局提交报表和书面材料、由分局有关人员同计算机或登记档案逐户对照,从中清出漏征漏管户并纳入正常管理。分局清查结束后,由上级局派人逐级抽查和验收。
  (二)同工商、国税、民政等部门的登记资料进行核对,数字核对不一致的必须查明原因,做到心中有数。
  (三)对非正常户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章第 四十 条、第 四十一 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剔除,纳入正常管理和及时注销登记。
   三、清理检查时间安排
   一季度为基层分局清理检查阶段。
   二季度为总结验收阶段。
   具体工作时间可由市(地)县局再做详细安排。
   四、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应收税收入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资料先办理税务登记。
  (二)对集贸市场内的固定业户,应以户为单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
  (三)对集体承包(租)而独立经营的纳税人,应对独立经营和核算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
  (四)对企业驻外或外地企业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应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五)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外地企业来辖区内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进行登记管理(只登记不发证)。
  (六)对“社区服务项目”或从事社区服务活动人员取得应税收入,凡达到征税标准的都应办理税务登记。
  (七)对下岗职工的临时经营行为,为照顾其发展,可只登记,不发证。
  (八)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交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派员实地调查,查无下落的,可做为“非正常户”进行管理;列“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一年期限,仍查无下落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注销其税务登记。
  五、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清理检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由主要领导挂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抓紧进行。为保证此项工作按要求完成,各级领导机构必须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负责日常监督工作。对在清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基层清理检查结束后,市(地)县局一定要组织力量进行复查和验收,复查面不能低于15-20%,检查结果必须同单位荣誉、个人奖金挂钩;对在复查中发现的由于检查单位和个人工作不认真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漏征漏管或税务干部及其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不办登记、不交、少交税款等行为必须做出严肃处理,并报省局备案。
  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地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报告,各市(地)的总结报告务于6月30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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