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海曙区试行巡警综合执法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5-14 生效日期: 1993-05-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3年4月10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14日公布施行)
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海曙区开展巡警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的议案。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特决定如下:
  一、在宁波市海曙区试行由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简称巡警)综合执法。

  二、宁波市海曙区公安机关设立的巡察部门,在该区道路、公共广场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维护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四)参加城市突发性灾害事故救援工作。
  公安巡察部门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具体职责及处罚权限由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巡警在巡察过程中,对违法行为,可以当场处罚,其处罚权限为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不适用当场处罚的,由公安巡察部门处理。
  超出公安巡察部门职责范围和处罚权限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当事人不服公安巡察部门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曙区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公安巡察部门所使用的处罚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由宁波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五、宁波市人民政府和海曙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规划、卫生、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公安巡察部门做好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宁波市和海曙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巡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搞好培训,制定值勤守则和警风警纪督察等必要的规章制度,从严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