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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7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黑地税联字[1999]1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计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计税工资的月扣除最高限额由人均550元调整为800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放的企业工资高于计税工资标准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扣除;低于最高限额的,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二、各地、市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内制定本地区企业计税工作标准,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地区或行业,需提高计税工资标准的,由地、市局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在不高于最高限额20%的幅度内报省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四、调整后的计税工资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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