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行字(1999)255号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中、省直有关部门,驻哈部队:
为了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我省2000年《收费许可证》的换发、审验及统计汇总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验换发的范围
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持有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1999年以前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到原核发机关接受审验,经审验合格可以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对中央和省级执收部门1999年以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的《收费许可证》,从2000年起,在哈尔滨市区以内的,由省物价局审验、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在哈尔滨市区以外的,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验换发新的《收费许可证》。
二、审验换发的时间
自2000年1月10日开始,至2000年5月底结束。
三、审验换发的方法、步骤
《收费许可证》的审验和换发工作以《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为原则,审验工作要严格遵循《黑龙江省收费年审规程》的具体要求,分步实施,确保审验工作质量。审验、换发和统计工作一次性完成。
四、审验换发费用
审验费、工本费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统计汇总上报原则及时限
统计汇总工作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6月10日前县物价局要将统计汇总数据(生成的汇总上报软盘),报所属行署、市物价局;6月20日各地市物价局要将统计汇总数据(生成的汇总上报软盘)、收费年审统计汇总表和年审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上报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六、几点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0年审验换发《收费许可证》是新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后的第一次审验换证,也是我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一次检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主管领导要亲自抓,设专人负责,集中时间,妥善安排好人力、物力,确保全省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执收部门要密切配合,设专门人员,并按规定的时限统一组织好本系统《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换发工作,逾期不年审换发的,不予补审,按有关规定处罚。
2、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市物价局要对所辖县的工作随时进行检查、指导。省局将在审验换发期间随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每月月末,各地市要将工作进度上报省物价局。
3、为使《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2000年各级物价部门的审验、办证和统计汇总工作要微机管理,必须使用省局编制的“黑龙江省收费管理软件”。
4、全省《收费许可证》的审验、换发和统计汇总工作,由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负责,具体联络方式如下:
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宣信街15号218、220房间
电话:0451-2627793 2600334
传真:0451-2665534
邮编:150008
附件:中省直收费部门《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日程表
中省直收费部门《收费许可证》审验、换发日程表
时间 被审部门
1月10日-14日 劳动.地矿.技术监督
1月17日-18日 测绘.交通.海关
1月19日-21日 畜牧.农业.林业.森工
1月24日-25日 气象.土地.建设部门
1月26日-28日 环保.科委.卫生
2月21日-23日 法院.司法(含省直律师所)
2月24日-25日 公安.外事.工商
2月28日-29日 人事.新闻出版.民政.档案
3月1日-3日 税务.计生委.邮电
3月6日-7日 电力.建材.无线电.酒类.金融
3月8日-10日 水利.农机.文化
3月13日-14日 广电.审计.旅游.人防
3月15日-17日 计划.财政.乡企.铁路
3月20日-21日 煤炭.卫检.动检.医药
3月22日-24日 商检.黄金.航运.水产
3月27日-28日 民航.检察.粮食.石化
3月29日-31日 统计.党校.烟草
4月3日-5日 冶金.内贸.口岸.经贸
4月6日-7日 外经.地震.残联.贸促会仲裁
4月10日-25日 教委.大中专院校.社会力量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