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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0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1999)65号

  地矿部黑龙江地矿勘查开发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金银饰品检验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7)1377号)文件精神,现将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标准:X射线荧光法每克0.7元,密度法每克0.6元,小于10克以件计算,每件7元。

  二、金银饰品不得进行强制性的收费检验,委托检验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由生产、经营企业或消费者自愿委托。没有委托的检验不得收费。

  三、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由黑龙江省金银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收取。

  四、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的收入足额上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部门按批准的预算拨付。

  五、委托检验收费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规定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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