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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14 生效日期: 1986-01-14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分级奖励原则
  一、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发给科学技术水平高,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省级国防专用科技进步项目的奖励,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核准授奖。
  省级国防专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和办法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制定,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会核定后实施。
  三、行署、市和省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奖励等级、奖励金额、奖励形式、评审组织及申报程序等,由有关行署、市,省厅(局)自定,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委员会备案。省直厅(局)级奖励的奖金来源可从集中留用利润、事业费或其他途径自行解决。
  行署、市,省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把授奖情况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省级奖励范围和标准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1)新技术、新工艺:省内首创,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最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技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如建设投资少、成本低、见效快,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充分发挥本省资源优势,节省能耗和原材料、消除公害污染、减轻或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新产品:省内首次制造成功,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同类产品最先进水平,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新材料:省内首先研制成功,充分利用我国或我省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有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显著作用,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紧密结合我国或我省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采用新的设计方法,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建成或制成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自行发现的,具有优良性状或特殊优良性状;或用新技术培育出的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优良新品种,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经过有一定范围和数量的生产和使用证明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6)资源新发现:通过采用新方法、新手段,普查发现具有重大经济价值的矿产资源,经过开发利用,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显著作用,并取得了相当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属于省内最先进水平,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
  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推广的难易程度以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很大比例或产品数量能充分满足全省需要,并取得了非常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在组织和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一定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应用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的相当大比例或产品能基本满足全省需要,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在组织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创新,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或产品能满足全省绝大部分的需要,并取得了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在组织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推广措施有改进,做出了很大努力,一项成果的推广程度应占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或产品能满足全省大部分的需要,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采用新技术
  1、奖励范围:
  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特别明显的作用,并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创造性地采用国内外新技术,在整体上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增加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在大型工程建设、大型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属于省内最先进水平,缩短建设或研制周期、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增加产值和产值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起到了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科学技术管理
  1、奖励范围:
  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就下列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1)在研究和制订我省或我国科技发展战略或科技政策中,做出特殊创造性贡献的;
  (2)在研究制订或引进消化现代管理理论、方法和技术工作中,对推动科技管理改革并实现其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3)在组织实现国家或省重大的综合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设备研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4)在开发新产业或企、事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中,运用现代科技组织管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5)在组织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工作中,有独创的见解和途径,做出创造性贡献的;
  (6)在科技管理工作中,创立具有我国特色的高水平的,并获得公认的专著、论文,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有重大作用的。
  2、评审标准:
  按科技管理的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和促进现代化管理的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很大、水平很高,结合我国和我省实际有创新和特色,对现代化科技管理作用很大,并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二等奖:科技管理难度大、水平高,结合我国和我省实际有创新,对推动现代化科技管理有很大作用,并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了比较重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科技管理难度较大、水平较高,结合我国和我省实际有所改进,对促进现代化科技管理有明显作用,并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四等奖:科技管理有一定的难度和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有所改进,对促进现代化科技管理有较大的作用,并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提高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五、标准化成果
  1、奖励范围:
  在标准化科技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1)研究制定国家标准;
  (2)研究制定专业标准;
  (3)研究制定省标准;
  (4)研究制定企业标准;
  (5)标准化科研成果。
  2、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较重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计量科学技术成果
  1、奖励范围:
  在计量科学工作中,就下述某一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1)计量基准和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具有完整的计量学特性,并在技术上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计量基准、标准水平,在统一全国或全省数值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2)精密测试技术:在完成国家或我省重点工程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科学实验研究中研制成的新型精密装置或新测试方法,对提高工程质量和科学研究实验中的精确性、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并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3)国家检定系统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保证测量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上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合理性,并对测量技术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在统一全国或全省量值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的。
  2、评审标准:
  按计量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造性贡献大小,对技术进步的作用程度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并有较大突破,对推动计量科学发挥了重大作用,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计量科学技术接近国际水平,运用新技术并有所突破,对推动计量科学发挥了很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技术先进且难度较大,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较大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计量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最先进水平,技术先进且有一定难度,对推动计量科学技术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七、科学技术情报
  1、奖励范围:
  在科学技术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研究分析、情报服务、理论方法和情报管理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科技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非常大,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很大,属于国内最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了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科学技术情报的创造性贡献较大,达到省内最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自然科学理论成果
  1、奖励范围:
  不具备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件的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在学术上有较高的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有重要意义的。
  2、评审标准:
  按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意义大小综合评定。
  九、关于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引进国外的技术或装备
  1、奖励范围:
  (1)对引进国外的,优于国内同类先进设备水平的重大生产设备或成套技术装置,经过消化吸收,首次研制出适于国情的同类设备或装置,已用于生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对引进国外的,高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技术,经消化吸收有所创新或发展,提高了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并已在生产中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或个人。
  2、评审标准。
  按申请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较大创新或发展,有些技术指标超过所引进的国外技术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的作用,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所创新,提高了所引进技术水平,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所改进,达到了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大,并已取得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必须是结合我国国情有改进,主要技术指标基本达到所引进国外技术的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程序
  一、行署、市所属部门和单位,驻行署、市的中央所属单位,以及行署、市或以下学术团体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行署、市科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复审。
  二、省直各部门、省直属单位及省级学术团体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进行复审。
  三、国防科工委属在我省的部门和单位完成的非国防专用、军民通用和已军转民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统由省国防科工办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报送省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按专业分送省评委会各行业组进行复审。
  四、省级国防专用项目的报送程序,由省国防专用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自定。
  五、外省人员、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项目中的外籍人员在我省完成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以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上述的规定程序申报。
  六、经省评委会各行业评审组复审合格的请奖项目,报省评委会批准授奖。
  七、任何一项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只能按上述规定的一个渠道逐级上报,不得按不同渠道分别上报。
  八、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请奖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请奖。


    第五条 获奖人员条件
  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那些对推动科技进步,振兴我省经济的受奖项目直接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其受奖名次顺序,应按对该项目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排列。
  二、各级领导干部确实参加了某个项目的研究或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并且在技术上或在推广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例如:提出项目的总体设计构思、方案;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加,并对技术的难点或关键的解决和突破起到重要作用;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等),则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获奖,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材料,如实、准确地说明其所做具体技术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
  凡对获奖项目只担负组织领导或管理工作的均不能做为主要完成者获奖。


    第六条 奖金分配
  一、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奖项目已获得过某一级奖励,并领取了奖金,又被上级领导部门授予高一级奖励时,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差额部分,其余部分作为原授奖部门的奖励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二、凡授奖项目中某一子项成果已获某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时,该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奖金。
  三、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要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要把奖金额差距拉大,真正体现贡献大者受重奖的精神。对于那些主要完成者,原则上要分得全部奖金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奖金原则上应由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


    第七条 争议问题的处理
  经批准公布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在两个月之内如有争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凡涉及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名次排列先后问题的争议,一律由初审部门处理。
  二、凡涉及三、四等奖项目的争议,如属该项目是否应给予奖励以及奖励等级的实质性问题,由初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行业评审组裁决。
  三、凡涉及一、二等奖项目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初审部门核实,省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裁决。
  四、为及时解决争议问题,涉及争议问题有关任何一方,对争议处理要持积极态度,均要按处理的要求,及时地如实提供有关争议的材料和旁证文件。如自项目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次受奖资格。
  五、对获奖项目提出争议或揭发弊端者,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实事求是地提出申诉理由,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
  六、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由初审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送省评委会有关行业评审组复审,报省评委会批准后予以处理。对证据确凿者,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条 其它
  一、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的同样内容的项目,又分别申报奖励的,择优予以奖励。如条件相当,则奖励优先登记项目。
  二、阶段性成果,如已通过鉴定,并推广应用于生产,实践证明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符合授奖条件的,可单独请奖,但一般申报等级不宜过高。
  三、重大(工程)项目中的子项目,如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除服务于本(工程)项目外,还用于其他方面,构成了独立成果,并经实践证明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亦可单独请奖。但在重大(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必须写明其中该子项目获奖情况。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每年一次。申报项目终止时间为前一年度十一月末。初审单位统一上报请奖项目材料的截止日期为下一年度的二月末。


    第十条 本细则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黑龙江省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作废。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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